新京报:集体腐败是个伪命题
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,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,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,且明目张胆,就是集体腐败,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,让腐败者钻了空子。(《新京报》8月27日消息)腐败作为一种*治行为,当今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。百度百科对腐败的解释是: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,从而使国家*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。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版《辞海》,对腐败的解释是这样的:腐烂。《汉书食货志》:“太仓之粟,陈陈相因,充溢露积于外,腐败不可食。”也泛指败坏、堕落。不管是百度的解释,还是从《辞海》的解释看来,腐败作为一种不容于社会法纪与道德的动态*治行为,并不存在群体与个体之分。社会和法纪对于腐败的认知与判断,只认定腐败本身这一事实行为,并无数量多寡之分。打个最简单的比方,一粒粟米腐烂了也是腐烂,十粒乃至成仓的粟米腐烂也是腐烂。也就是说,认知和判断并不会因为是满满一仓粟米而否定腐烂的现实,事实上,一整仓粟米的腐烂,其后果和影响显然比一粒粟米腐烂的影响更大。所谓的集体腐败,不过是这样的一种表述,即是大家都参与了,本着法不责众这样一个基本的传统认知,往往疏于监管,更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。举个最简单的例子,把公款拿来装在自己兜里,变成了私人的财产,法律的判定基本是以贪污认定。但是一个单位,同样是公款,大家见者有份,二一添作五,公款全部转到私人的腰包里去了,变成私人财产了。从法理和事实上来讲,这样的贪污公款比个人贪污更有过之而无不及。同样是贪污,集体贪污的行为显然更为恶劣。这样的集体贪污往往会假以各种福利的名义出现,更具有隐蔽性,也更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。所以私设小金库和私分公款往往疏于监管,更易于游离于法律的视野之外。但从法律本身来说,贪污就是贪污,法律只认定这一行为事实,而并不能以参与人数的多寡而另眼相看、另当别论。以法律的视觉看来,应该是一个人贪污是贪污,十个人甚至更多人一起私分公款更是贪污。所以惩治所谓的集体腐败,依照现行法律体系看来,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。法律认定腐败为违法问题,那么一个人腐败也要惩处,十个人一百个人腐败也必须惩处。适用于个人的刑律,对于集体同样适用。谁参与惩处谁,依据分多分少,给予不同的量刑完全可以做到。所以惩处腐败并不是没有法律可依,而是怎样去执行的问题。腐败就是腐败,一颗老鼠屎是老鼠屎,十颗老鼠屎也是老鼠屎,十颗老鼠屎怎么也不会变成面包。所以讲所谓的集体腐败,无异于是说一颗老鼠屎与十颗老鼠屎的问题,质的问题不解决,只看表面的问题,非但没有抓到实质,相反看来多少有些滑稽。